蚌埠公积金
蚌埠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详情
2017-05-25 18:12
1、购房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我市(含所辖三县)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
注:本省内其他城市按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蚌埠市户籍或在蚌埠市工作且在蚌埠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一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我市**普通自住房也可向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本市普通自住房,所购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必须就该项目与市公积金中心签有贷款合作协议(请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查阅签约楼盘)。(非普通住宅不贷,如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144㎡及以上住宅等等)
3、具有合法有效的身 份证明;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有2人或以上买受人的,申贷人一般为所购房屋**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均不得低于18周岁)和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规定比例的首期**(首**+贷款额=总房价)。
注: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首付不低于30%;家庭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不低于60%(停办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家庭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家庭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5、本市缴存职工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的次月可再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6、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8、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贷款套数、首付、利率、申请材料等由贷款银行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9、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